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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创建一流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营商环境工作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3-05-16 17:43




淮南市创建一流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淮南市创建一流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淮南市营商环境工作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创建一流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淮南市营商环境工作绩效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19     


淮南市营商环境工作绩效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加快推进我市营商环境全省争先进位,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安徽省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办法》和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部署及市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营商环境工作绩效考核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效果导向,突出市场主体有感和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采取政府部门和市场主体、定量和定性相结合,及引入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开展,多维度、全方位评价营商环境工作情况。

第三条   营商环境工作绩效年度考核结果纳入对各县区园区、市有关单位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并按要求予以通报。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考核对象

   营商环境工作绩效考核对象包括:

(一)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二)承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任务的市有关单位,包括我市营商环境评价指标牵头单位(以下简称市牵头单位)和市其他单位。

条   营商环境工作绩效考核内容包括:

(一)营商环境重点指标领域季度分析评议情况 (以下简称“重点指标分析评议情况”)。

企业诉求办理工作情况。

    (三)营商环境评价情况。

有关加分项、扣分项。


第三章   考核标准及计分办法

企业诉求办理工作情况。营商环境办依托为企服务平台,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县区园区有关单位服务企业的质效按季度进行评估并赋分,主要考核平台问题有效办结数量平台问题户均有效办结数量平台问题办结率企业满意率不实问题以及市级测评清单整改情况按照比例扣分。

县区园区季度得分=平台问题有效办结数量得分×10%+平台问题户均有效办结数量得分×10%+平台问题办结率得分×10%+企业满意率得分×70%-扣分项

有关单位季度得分=平台问题办结数量得分×15%+平台问题办结率得分×15%+企业满意率得分×70%-扣分项

县区园区市有关单位年度得分=季度得分×25%+季度得分×25%+三季度得分×25%+四季度得分×25%2022年一季度未开展季度评议,其分值权重平均至二、三、四季度

对县区考核内容。根据营商环境重点指标、企业诉求办理、市场主体满意度等季度分析评议结果,按照15%、20%、30%、35%权重折算年度基本得分2022年一季度未开展季度评议,其分值权重平均至二、三、四季度

县区年度基本得分=季度得分×15%+二季度得分×20%+三季度得分×30%+四季度得分×35%

对园区考核内容。根据企业诉求办理、市场主体满意度等季度分析评议结果,按照15%、20%、30%、35%权重折算年度基本得分2022年一季度未开展季度评议,其分值权重平均至二、三、四季度

年度基本得分=季度得分×15%+二季度得分×20%+三季度得分×30%+四季度得分×35%

对市牵头单位考核内容。根据营商环境指标省季度评议结果、全年营商环境评价、企业诉求办理,按照60%、20%、20%权重折算年度基本得分。

市牵头单位年度基本得分=营商环境指标省季度评议结果年度得分×60%+全年营商环境评价结果得分×20%+企业诉求办理年度得分×20%

营商环境指标省季度评议得分=100-(位次-1)×2

营商环境指标省季度评议结果年度得分=季度得分×25%+二季度得分×25%+三季度得分×25%+四季度得分×25%

全年营商环境评价结果得分=100-(位次-1)×2

牵头多个指标得分=各指标得分之和÷指标数量

其他单位考核内容。按照市牵头单位打分、企业诉求办理年度得分进行综合评分,权重分别为60%、40%

    其他单位年度基本得分=市牵头单位打分×60%+企业诉求办理年度得分×40%

第十 县区园区有关单位年度营商环境工作绩效考核总分,按照基本得分加上加分项减去扣分项计算合成。

总分=基本得分+加分项-扣分项


第四章   加分项、扣分项

第十 营商环境工作绩效考核加分项包括:

(一)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获得党中央、国务院表彰、推介,或者党和国家领导人批示肯定的,每次加3分;获得国家部委表彰、推介的,每次加2分。

(二)营商环境重点指标领域、企业诉求办理、解决一类问题等工作获得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示肯定的或者省委、省政府表彰、推介的,每次加2省委、省政府有关简报信息刊载、推介的,每次加0.2分;被省政府网站信息等刊载、推介的,每次加0.1分,最多加1分

    (三)营商环境一级指标在全省营商环境评价中成为全省标杆的全省前4,对牵头单位,每个加1分,牵头多个指标的,各指标合并加分对县区前3名分别加1、0.8、0.5分。

(四)营商环境明细指标达到全标杆水平的,对市牵头单位按照明细指标数量,每个加0.1分,每个一级指标不超过2分。

(五)对各县区有关单位完善找问题、建机制、有实效工作闭环,化解与全省一流标杆差距较大,市场主体反映频次较高、涉及面较广及不满意较多等各项营商环境一类问题的,被省级采纳列入“一类问题”案例的,每项一类问题加0.5分,最多加3分。

(六)主动收集上报并及时整改损害营商环境问题,取得明显成效,且被纳入省、市营商环境典型案例通报的,每次加0.2分。

    第十 营商环境工作绩效考核扣分项包括:

    (一)营商环境问题在国家层面被批评、通报、曝光的,对涉及的县区有关单位每次扣3分。

    (二)营商环境问题在省级层面被批评、通报、曝光的,对涉及的县区有关单位每次扣2分。

    政策落实不到位、未按要求报送材料或材料质量不高、未按要求整改营商环境问题的,按上述标准分别扣分。


   组织保障及其他事项

十四 营商环境工作绩效考核在创建一流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营商办牵头组织实施。

十五 营商环境办根据委、政府工作部署和要求,会同有关单位对相关考核对象、内容、方法、规则及标准等,进行合理调整。

十六 本办法由营商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市创建一流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