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创建一流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营商环境工作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发表时间:2023-05-16 17:43 淮南市创建一流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淮南市创建一流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淮南市营商环境工作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创建一流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淮南市营商环境工作绩效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1月9日 淮南市营商环境工作绩效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加快推进我市营商环境在全省争先进位,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安徽省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办法》和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部署及市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营商环境工作绩效考核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效果导向,突出市场主体有感和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采取政府部门和市场主体、定量和定性相结合,及引入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开展,多维度、全方位评价营商环境工作情况。 第三条 营商环境工作绩效年度考核结果纳入对各县区园区、市有关单位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并按要求予以通报。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考核对象 第四条 营商环境工作绩效考核对象包括: (一)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二)承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任务的市有关单位,包括我市营商环境评价指标牵头单位(以下简称市牵头单位)和市其他单位。 第五条 营商环境工作绩效考核内容包括: (一)营商环境重点指标领域季度分析评议情况 (以下简称“重点指标分析评议情况”)。 (二)企业诉求办理工作情况。 (三)营商环境评价情况。 (四)有关加分项、扣分项。 第三章 考核标准及计分办法 第六条 企业诉求办理工作情况。市营商环境办依托为企服务平台,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县区园区、市有关单位服务企业的质效按季度进行评估并赋分,主要考核平台问题有效办结数量、平台问题户均有效办结数量、平台问题办结率、企业满意率等。对不实问题以及市级测评清单整改情况按照比例扣分。 各县区园区季度得分=平台问题有效办结数量得分×10%+平台问题户均有效办结数量得分×10%+平台问题办结率得分×10%+企业满意率得分×70%-扣分项 市有关单位季度得分=平台问题办结数量得分×15%+平台问题办结率得分×15%+企业满意率得分×70%-扣分项 各县区园区、市有关单位年度得分=一季度得分×25%+二季度得分×25%+三季度得分×25%+四季度得分×25%(2022年一季度未开展季度评议,其分值权重平均至二、三、四季度) 第七条 对县区考核内容。根据营商环境重点指标、企业诉求办理、市场主体满意度等季度分析评议结果,按照15%、20%、30%、35%权重折算年度基本得分(2022年一季度未开展季度评议,其分值权重平均至二、三、四季度)。 各县区年度基本得分=一季度得分×15%+二季度得分×20%+三季度得分×30%+四季度得分×35% 第八条 对园区考核内容。根据企业诉求办理、市场主体满意度等季度分析评议结果,按照15%、20%、30%、35%权重折算年度基本得分(2022年一季度未开展季度评议,其分值权重平均至二、三、四季度)。 各园区年度基本得分=一季度得分×15%+二季度得分×20%+三季度得分×30%+四季度得分×35% 第九条 对市牵头单位考核内容。根据营商环境指标省季度评议结果、全年营商环境评价、企业诉求办理,按照60%、20%、20%权重折算年度基本得分。 市牵头单位年度基本得分=营商环境指标省季度评议结果年度得分×60%+全年营商环境评价结果得分×20%+企业诉求办理年度得分×20% 营商环境指标省季度评议得分=100-(位次-1)×2营商环境指标省季度评议结果年度得分=一季度得分×25%+二季度得分×25%+三季度得分×25%+四季度得分×25% 全年营商环境评价结果得分=100-(位次-1)×2牵头多个指标得分=各指标得分之和÷指标数量 第十条 对市其他单位考核内容。按照市牵头单位打分、企业诉求办理年度得分进行综合评分,权重分别为60%、40%。 市其他单位年度基本得分=市牵头单位打分×60%+企业诉求办理年度得分×40% 第十一条 各县区园区、市有关单位年度营商环境工作绩效考核总分,按照基本得分加上加分项减去扣分项计算合成。 总分=基本得分+加分项-扣分项 第四章 加分项、扣分项 第十二条 营商环境工作绩效考核加分项包括: (一)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获得党中央、国务院表彰、推介,或者党和国家领导人批示肯定的,每次加3分;获得国家部委表彰、推介的,每次加2分。 (二)营商环境重点指标领域、企业诉求办理、解决“一类问题”等工作获得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示肯定的,或者省委、省政府表彰、推介的,每次加2分;被省委、省政府有关简报信息刊载、推介的,每次加0.2分;被省政府网站信息等刊载、推介的,每次加0.1分,最多加1分。 (三)营商环境一级指标在全省营商环境评价中成为全省标杆的(全省前4),对市牵头单位,每个加1分,牵头多个指标的,各指标合并加分;对县区前3名分别加1、0.8、0.5分。 (四)营商环境明细指标达到全国标杆水平的,对市牵头单位按照明细指标数量,每个加0.1分,每个一级指标不超过2分。 (五)对各县区、市有关单位完善“找问题、建机制、有实效”工作闭环,化解与全省一流标杆差距较大,市场主体反映频次较高、涉及面较广及不满意较多等各项营商环境“一类问题”的,被省级采纳列入“一类问题”案例的,每项“一类问题”加0.5分,最多加3分。 (六)主动收集上报并及时整改损害营商环境问题,取得明显成效,且被纳入省、市营商环境典型案例通报的,每次加0.2分。 第十三条 营商环境工作绩效考核扣分项包括: (一)营商环境问题在国家层面被批评、通报、曝光的,对涉及的县区和市有关单位每次扣3分。 (二)营商环境问题在省级层面被批评、通报、曝光的,对涉及的县区和市有关单位每次扣2分。 (三)政策落实不到位、未按要求报送材料或材料质量不高、未按要求整改营商环境问题的,按上述标准分别扣分。 第五章 组织保障及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营商环境工作绩效考核在市创建一流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营商办牵头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市营商环境办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要求,会同有关单位对相关考核对象、内容、方法、规则及标准等,进行合理调整。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营商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市创建一流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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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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